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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金永忠、袁永珍不动产证书作废的公告
编号:****
****法院嘱托需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,但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书,根据《不动产
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将下列证明公告作废。
序号 | 不动产权证书号 | 权利人 | 不动产权利类型 | 不动产坐落 | 不动产面积 |
1 | 川(2020)**县不动产权第****422号 | 金永忠 袁永珍 |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、房屋所有权 | **县洪川**南西路一段1号(2期地下车位)-1层172号 | 土地:31.25㎡ 房屋:31.06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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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5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