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启全网商机
登录/注册
编号:(略)
根据《 中华人(略) 》第八条规定,经审查,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,准予施工。
特此发证。
签发机关:(略)
发证日期:(略)
建设单位 | (略) | ||
工程名称 | 博州阿拉山口市艾比湖镇道路改扩建建设项目二标段 | ||
建设地址 | 阿拉山口市 | ||
建设规模 | 4200.0米 | ||
合同工期 | 202(略) 至 2024-06-07 | 合同价格 | (略)万元 |
参建单位
勘察单位 | **蒙古自治州(略) | 项目负责人 | 郭明伟 |
设计单位 | **建筑设计(略) | 项目负责人 | 周毅 |
施工单位 | 阿拉山口新丝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| 项目负责人 | 高颖 |
监理单位 | **兴盛宏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| 总监理工程师 | 许翔 |
工程总承包单位 | 项目经理 | ||
备注: |
一、本证放置施工现场,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。
二、未经发证机关许可,本证的各项内容(略)。
三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。
四、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,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,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、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,本证(略)。
五、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,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,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。
六、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,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;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,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。
七、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,将按《中华人民(略) 以处罚。"