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启全网商机
登录/注册
编号:(略)
根据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》第八条规定,经审查,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,准予施工。
特此发证。
签发机关:(略)
发证日期:(略)
建设单位 | 沙雅县英买力镇(略) | ||
工程名称 | 沙雅县2024年乡村振兴工程建设项目 | ||
建设地址 | 阿克苏地区沙雅县 | ||
建设规模 | 1115.5平方米 | ||
合同工期 | (略) | 合同价格 | 329.18万元 |
参建单位
勘察单位 | 中科华创国际工程设计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| 项目负责人 | 李笑鸣 |
设计单位 | 新疆环力城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| 项目负责人 | 汪朋飞 |
施工单位 | 新疆阿克苏四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| 项目负责人 | 黄亮 |
监理单位 | 新疆众城同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| 总监理工程师 | 孙爱琴 |
工程(略) | 项目经理 | ||
备注: |
一、本证放置施工现场,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。
二、未经发(略),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。
三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。
四、本证自(略),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,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、时(略),本证自行废止。
五、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,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,并按照规(略)。
六、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,应当向发证机(略) 前,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。
七、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,将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的规定予 以处罚。"